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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ninutsaneha001 on Jan 8, 2024 1:13:29 GMT -4
缔结的国际条约中,有《儿童权利公约》,该公约第3.1条规定“在所有涉及儿童的措施中,私营社会福利机构、法院、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,首要考虑因素将是儿童的最大利益。”该公约第 7 条规定,“儿童出生后应立即进行登记,并有权出生是为了一个名字,为了获得一个国籍。” 西班牙是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的签署国。(照片:E&J) 无国籍状态 在省法院通过的决定中,考虑到了女孩的无国籍身份。法官们回顾说,虽然在西班牙法律体系中,血统权历来是赋予西班牙国籍的基本标准,但第 51/1982 号法律对《民法典》进行的改革,修改了《民法典》第 17 至 26 条,引入了关于无国籍案件的变化。 该规则扩大了可授予西班牙国籍的情况,包括那些在西班牙出生、父母为外国人的人,“如果双方都没有国籍,或者双方的立法都没有赋予孩子国籍”(《民法典》第17.1条)。这一修改回应了西班牙通过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,旨在尽可能避免无国籍情况的存在。“因此,”裁决指出,“在1989 年《儿童权利公约》通过之前,我们发现自己已经制定了一项规范,并随后将其纳入西班牙 手机号码列表 法律体系,其灵感来自于有利于国民的原则,目的是避免无国籍的情况。” 在这篇辩论的最后,省法院指出,“国家律师在对下级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时,并没有质疑未成年人的无国籍状态”,并且据联合国高级官员无国籍问题负责人称人权事务专员、难民署(UNHCR )表示,鉴于她父母的原籍国喀麦隆并没有自动将她的国籍归于她,因此该女孩必须被视为无。 国籍,在这方面,“原籍国的情况”当仅仅出生这一事实并不能自动获得国籍时,就会出现无国籍状态。” 出于所有这些原因,“鉴于本案中所呈现的情况,我们认为原告已经做出了真正的努力,以消除试图承认未成年人喀麦隆国籍的障碍,我们认为应用是可行的 《民法典》第 17.1 c) 条,例如下级法院执行的规定,承认未成年人的西班牙原籍国籍,并构成允许遵守西班牙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所载法律规定的唯一机制,尊重并有效实现国家规定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,因为它同意未成年人仍处于无国籍状态,处于与其他未成年人不平等的境地,其权利大幅减少。权利意味着忽视上述利益而损害他们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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